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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,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(guī)定的?

2024年10月17日來源:深圳市稅務局稅務服務

問: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,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(guī)定的?

答: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<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)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繳義務人、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(nèi)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:

(一)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;

(二)股權轉讓協(xié)議已簽訂生效的;

(三)受讓方已經(jīng)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;

(四)國家有關部門判決、登記或公告生效的;

(五)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;

(六)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(jù)表明股權已發(fā)生轉移的情形。

因此,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應在次月15日內(nèi)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
以上內(nèi)容僅供參考,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(guī)及相關規(guī)定為準。


來源鏈接:https://shenzhen.chinatax.gov.cn/sztax/zcwj/rdwd/202410/02937bf746f64f3d85d294eb33b48ae4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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